admin 發表於 2019-6-1 15:43:37

網上借錢,注意留証據

【案情】2017年6月,李密斯與丁师长教师在某结交軟件相識后不久開始来往。可沒想到的是,来往過程中丁师长教师常以“沒錢吃飯”“和人打斗”等為由,陸續讓李台北機車借款,密斯在付出寶等網絡金融平台上告贷3.6萬元后出借給丁师长教师。以后丁师长教师又讓李密斯從信誉卡刷出2萬元至本身卡裡。對於這些告贷,盡管丁师长教师承諾過寫字據,但后來又屡次推脫。

經反復催要,丁师长教师始終沒有歸還上述告贷,於是李密斯不得已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丁师长教师償還告贷5.6萬元及过期利钱。丁师长教师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李密斯供给的証據可以認定李密斯與丁师长教师之間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暗示,應屬有用。丁师长教师從李密斯處收到告贷后未及時歸還本金是造本钱案糾紛的重要缘由,故判決支撑原告全数訴訟請求。

【說法】微信記錄、付出寶轉賬記錄等新情势的証據相對於傳統的借條及銀行流水存在較大風險,存在偽造、變造或被别人盜用的可能。可是,借貸雙方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溝通告贷及金錢款項往來明細的過程應當及時保存保管,在債權憑証缺失或存在瑕疵,告贷交付証據不是很充实的情況下,提交相應付出寶、微信記錄有時可以作為有力的佐証,乃至成為斷定借貸事實建立與否的關鍵。

網絡早已深度嵌入到人們的糊口当中,對於網絡来往中存在的風險應該提高警戒,特别是當触及經濟往來等問題時,對於發生来往的對方主體身份、行為目标等都應當理性判斷。别的,现在許多民間借貸發生於親朋老友、同事、網友之間,特别的情面關系往來導致具體的借貸情況錯綜復雜。同時民間借貸關系亦與贈與、買賣、不當得利等法令關系互相交织或混同,這些都將導致當事人的訴訟難度增大。是以在借貸時應多注重相關法令問題,以避免發生不需要的權利糾紛和損害。

(本報記者 張 璁收拾)

《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18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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