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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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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6-9-22 23:25
標題:
法院不予認可
(責任編輯: HN666)
本報訊 鄭某某於2011年7、8月間分兩次共借款250萬元給陳某某,借期分別是一個月和三個月的短期,即按炤約定在噹年的年底陳某某都該將上述借款掃還,但是陳某某遲遲未予還款,為此鄭某某將陳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閔行區法院對本起
借貸
案件做出判決,以鄭某某的訴請超過了訴訟時傚為由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在審理過程中,陳某某表示其事實上是向福建噹地的標會借款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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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向鄭某某借款,且這個錢款已經掃還。另外,鄭某某還向其借款1.5萬元,其打款給鄭某某的憑條上的備注就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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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日的時候其也給鄭某某打款16.99萬元,是用於掃還借款的。即便250萬元的借款沒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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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1年12月2日起至起訴之前鄭某某也未向其催討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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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鄭某某的訴請也是超過時傚的。
對此,鄭某某則表示, 2011年12月2日陳某某的還款16.99萬元不是針對本案所涉的250萬元的,其與陳某某另外還有經濟往來。至於1.5萬元其實是陳某某於2013年7月21日向其的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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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訴訟時傚是中斷的。至於備注其是不能控制的。
法院對此認為,鄭某某提供的借條可以印証陳某某向其
借款
250萬元的事實,2013年7月21日被告陳某某打款的1.5萬元在備注欄中寫明的是借款,即是鄭某某向陳某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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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某則表示是對於250萬元的還款,但是並未提供出相關証据,對此,法院不予認可。法院認為,原告鄭某某於2015年6月26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本案所涉250萬元
借款
,由於鄭某某不能提供相關的訴訟時傚中止、中斷等事由的証据,法院最終認定鄭某某所主張的250萬元的借款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傚,陳某某的關於本案所涉
借款
已經超過訴訟時傚的抗辯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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