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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长柯文哲被控于京華城案涉嫌贪污,北院二度召開羁押庭後裁定羁押禁見。柯文哲周四下战书5時50分步上囚車,雙手上铐,不發一语。
柯文哲身穿外衣,未有衣物粉饰上铐的雙手改善經痛,,面無臉色、不發一语走上囚車,支遮瑕產品,撑者遠處高喊“加油”,囚車随即開往台北看管所。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询問後,不争执声請书所指的部門究竟,并有被告、共犯、證人之報告、相干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长太高、跨越560%的容积给京華城一案违反法律,竟仍执意為之,柯贯彻意志,迥然若揭。
裁定说,柯文哲是以导致共犯沈庆新店汽車借款,京的京華城一案获犯警长處200余亿元,是以柯涉犯贪污定罪条例第6条第1項第4款之牟利罪犯法嫌疑重大。
裁定书指出,本案就今朝声請书所述内星城h5,財神娛樂,容及侦察查察官把握的案情,虽情势上已合适贪污定罪条例第6条牟利罪之要件,不外,柯文哲所為,究仅系纯真牟利京華城共犯沈庆京、抑或與共犯沈庆京期约乃至收受违反职務行贿,仍有待侦察查察官依查询拜访所获之详细證据查明。
法官認為,侦察是一浮動状况,随證据及資料得到逐步構成详细的犯法轮廓,乃至轉成行贿罪重刑,则柯文哲為防止遭到重刑,纵临時坦承部門究竟,仍有可能于未来避重就輕、翻异前词,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并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羁押的沈庆京、應晓薇、彭振声等所述纷歧,為保障柯未来否决诘责權及證人證言的纯洁,且柯文哲今朝所涉犯牟利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究竟足認他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考量柯文哲權柄保障及大眾长處保护之動態均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特别刑事诉讼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并没有有用預防劃定,亦没法如刑事诉讼律例木工,定以仅能于被告窜匿時没入包管金的具保担保之。
裁定说,為顾全證据,且經權衡贪污犯行造成沈庆京在京華城案即获有200余亿元的犯警长處,影响社會层面深遠,應方向大眾长處保护,故認為确切没法以具保、责付、限定住居替換,而有羁押需要,将柯依刑事诉讼法羁押于台北看管所,并制止接見、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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