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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蘆竹抽水肥
公 告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本院受理原告李坤籌訴林紹青、丘冬桂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線上21點,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証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桃園縣抽水肥。原告請求本院:1,音波拉皮.判令兩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900.03元(利息按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5年8月17日起算至被告清償全部款項之日止,現暫計算至起訴之日);2.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15日內,舉証期限為答辯期滿的次日起15日內。本院定於2016年12月27日10:00在本院長洲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長洲路203號)公開開庭審理,踰期將依法缺席判決,雙眼皮修復。特此公告。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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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112民初4641號
林紹青、丘冬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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