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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至29日,張奇先後3次到銀行取款,但都因洗浴中心賬戶透支無法兌現。
2012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後,張奇向黃忠索要欠款。黃忠開出一張某銀行3萬元的現金支票交給張奇,並要求他在支票用途欄填寫“還借款”。張奇見到支票後,拿出黃忠的借條並銷毀。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戴勇
2011年6月5日,烏市米東區居民黃忠為裝修自己經營的洗浴中心,向朋友張奇借款3萬元,除眼袋,並打了借條。
支票是方便結算的票据,有人卻用它來逃避債務。3月13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票据追索權糾紛案,判決出票人支付債權人3萬元欠款和847元利息。
烏市米東區法院審理認為,氣密窗,黃忠作為洗浴中心業主,以洗浴中心名義開出3萬元現金支票,又因賬戶透支而未能向收款人張奇付款,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黃忠辯稱沒借過張奇的錢,但因在其提供的支票上注明“還借款”,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埰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決。
2012年12月,新莊免留車,張奇多次催討借款無果後,將黃忠訴至法院。
庭審中,中正抽水肥,黃忠辯稱:“我沒借過張奇的錢,日月潭民宿,他也沒有我打的借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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