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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購車後,在還貸期內出現了還款時斷時續的情況,迫使某擔保公司不得不多次為林某代償。雖然距離3年的還款期限還沒到期,但銀行卻認定到去年7月,林某已存在實質性違約行為,倉儲架,遂將林某和擔保公司一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對方提前還款。
(福州晚報記者 毛小春 通訊員 藍宇)
2006年4月,林某與某銀行簽訂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林某向銀行借款7萬元,用於購買吉利轎車一輛,借款期限3年,還款方式為每月等額本息還款。同日,銀行與林某簽了抵押合同,約定林某自願以其買的車作為抵押物。雙方還辦了抵押物登記。
倉山法院開庭審理時,某銀行認為,林某借款後沒有按期還貸,到去年7月,除去擔保公司多次代償外,仍有3期借款本息踰期未還。借款期限雖然為3年,但借款合同約定,如果林某連續3期或累計3期不能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對踰期還款部分加收踰期利息。銀行認為林某已經實質性違約,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對方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某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証責任。銀行有權拍賣、變賣抵押轎車,並優先受償。
福州新聞網訊 林某向銀行貸款7萬元買車,約定按月還貸,期限3年。到去年7月,銀行見林某累計已有3個月貸款踰期未還,就以貸款人違約為由將林某和擔保公司告上法庭,舒顏萃。日前,倉山法院經審理,判定林某一次性償還貸款,否則銀行將把用於抵押的轎車拍賣抵債。
法院審理此案後作出判決:林某一次性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2萬余元及利息。某銀行處分抵押轎車後,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高雄援交。抵押物價款不足清償時,由某擔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責任編輯:邱陵】
林某沒有出庭或作書面答辯。某擔保公司表示願意承擔連帶責任,但認為應先處寘抵押物,不足部分由公司承擔。
銀行同時與某擔保公司簽訂了保証合同,中正抽水肥,某擔保公司為林某的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向某銀行提供連帶擔保。第二天,銀行向林某發放了7萬元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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