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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賬還錢,本是天經地義,可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化名)卻向債權人何英開具了一張沒有金額的空頭支票,並變更了公司名稱,機車借款,何英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後將變更後的債務人太康縣升龍貿易有限公司(化名)起訴到太康法院。
原告何英在太康縣城關鎮經營一煙酒門市部,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多次在該門市部購買物品,後經雙方結算,除白蟻公司推薦,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於2007年2月9日向原告何英出具賬號為171702360906408******,金額為34900元的中國工商銀行現金支票一張,後原告何英持該支票到銀行取款時被告知該賬戶內沒有款項,台中機車借款,同日,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內容為“2007年2月9日轉支付單位費用伍仟元整,下欠款三萬元整(30000) 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 2007,中山區當舖.9/2”的單据一張。2008年2月4日,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時任負責人沈某又在該單据下方注明“2008年2月4日解決伍仟元整。沈某 4/2”。該款後經原告催要,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償還,原告訴至本院。另查明,2009年6月26日,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為太康縣升龍貿易有限公司,大尺碼外套。
12月21日,河南省太康法院一審審結原告何英訴被告太康縣升龍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判決:被告太康縣升龍貿易有限公司於判決生傚後3日內給付原告何英款25000元。
太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合法的買賣關係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為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物品後,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即負有給付原告貨款的義務,因被告太康縣昌盛貿易有限公司經相關部門批准已變更為太康縣升龍貿易有限公司,作為其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原告要求被告太康縣升龍貿易有限公司償還欠款的請求,於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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